上海消防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第10.1.5项规定说明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要求符合下列规则:
- 如果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要求不应小于1.5h;
- 如果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要求不应少于1.0h;
- 如果是其他建筑,要求不应少于0.5h。

疏散照明设置部位
排除了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注意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要求设置疏散照明:
- 关于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需要设置;
- 关于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需要设置;
- 关于建筑面积大于100㎡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需要设置;
- 关于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需要设置;
- 关于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需要设置。
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也有明确的要求
参考依据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10.3.2
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 如果对于疏散走道,要求不应低于1.0 lx。
- 如果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要求不应低于3.0 lx;如果对于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要求不应低于10.0 lx。
- 如果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lx。
注: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上海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其他设置要求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10.3.4
千万注意啦:疏散照明灯具要求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要求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要求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 要求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要求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要求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要求不应大于1.0m。
要求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 对于总建筑面积大于8000m2的展览建筑;
- 对于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地上商店;
- 对于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 对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 对于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 对于车站、码头建筑和民用机场航站楼中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候车、候船厅和航站楼的公共区。